浙江慈溪13年少年因抗拒身体发育购买激素处方药药店被调查

来源:开云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03-15 01:12:07

  浙江慈溪,13岁少年因抗拒身体发育,于是瞒着家长偷偷在几家药店购买激素类药品服用,事后造成少年身体和心理极度影响,家长得知真相后,以药店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销售处方药为由,向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依法立案调查。

  王先生的儿子,今年13岁,正在上初中一年级,正是身体发育期。可王先生最近发现儿子老是不愿意上厕所,儿子的异常举动引起王先生的怀疑。

  随后王先生将儿子的情况向老师反映、沟通,可不曾想,老师居然从王先生儿子的书桌里找出不少药物,而且有一些还是有激素成分的处方药。

  最终儿子说出去了实情,原来其是因抗拒身体发育,而从网上搜索得知服用什么药物可以缓解焦虑,且吃了后身体会舒服。儿子当时信以为真,结果就照做了,而且已经持续了几个月时间。

  随后王先生立即带儿子去医院检查,医院检查后发现王先生的儿子因药物原因极度影响了其正常发育。

  王先生非常生气,儿子是未成年人,且其购买的是处方药,为什么药店敢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给未成年人卖处方药呢?

  据此,王先生向主管部门举报此事。主管部门也已经立案调查,但三家药店中,只有一家承认卖过药给王先生的儿子。王先生称正在考虑要不要依,讨个说法。

  1、从法律上讲,对于没有处方的情况下,药店一定不可以给任何人销售处方药,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开药店的老板不可能不知道。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本条规定说得很清楚,处方药不能随便卖。即便拿着处方来买处方药,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在场并核实的情况下,也不能卖,否则就是属于违反法律行为。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没有处方或专业技术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就应该依据上述规定处罚。

  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责任在于其监护人。

  具体而言,王先生是其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其儿子的民事法律行为责任人是王先生,民事主张权利同样是王先生,因此,如果王先生儿子民事权益遭受到了损害,王先生有权提出民事诉讼。

  其次,《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到了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被侵犯人也存在过错行为的,能减轻侵权人一方的责任。

  注意!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存在过错;第二,损害的结果必须是真实存在;第三,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前面已经说得很清楚,只要是在没有处方或专业技术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属于违反法律行为。而民法对于一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都视为过错行为。

  也就是说,在药店存在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只要王先生能够拿出鉴定报告证明其儿子确实是因服用这些处方药而造成损害的话,那么就代表药店的过错行为与王先生儿子身体遭受到了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需提交证据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三家药店只有一家承认向王先生儿子违规出售处方药的情况下,王先生还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另外两家也存在违规出售处方药的情况。

  比如说,儿子当时买药的支付记录和儿子买药的药盒等。因为药品流通是有迹可循的,即只要找到药盒也有一定的可能能够证明是出哪家店的。

  最后,希望各位家长务必要引以为戒!即平时一定要和孩子多沟通,了解他的想法,并及时予以引导,以免孩子因缺乏正确的认知,而做出一些不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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